
2008年8月1日,德遠精密鑄造有限公司向新立工程建設集團廠房、場地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雙方訂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2008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年租金及費用為202327.10元,租金每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月10日前一次付清.
2014年1月,德遠精密鑄造有限公司因拖欠租金及費用、水電費。新立工程建設集團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要求德遠精密鑄造有限公司給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租金及土地費用286630元及水電費。
商談未果,新立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德遠精密鑄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麗民初字第2986號民事裁定書,查封被告天津市德遠精密鑄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價值30萬元的機器和設備。2015年5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責令天津德遠精密鑄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原告天津新立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交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的租金及土地開發(fā)費286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