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鑄造用生鐵
Foundry pig iron
UDC 669.13 GB718—82代替GB718—65
本標準適用于鑄造用生鐵。
1 品種及技術要求
1.1 牌號及化學成分
鐵種 | 鑄造用生鐵 | |||||||
| 牌號 | 鑄34 | 鑄30 | 鑄26 | 鑄22 | 鑄18 | 鑄14 | |
鐵號 | 代號 | Z34 | Z30 | Z26 | Z22 | Z18 | Z14 | |
| C | >3.3 | ||||||
Si | >3.20~3.60 | >2.80~3.20 | >2.40~2.80 | >2.00~2.40 | >1.60~2.00 | >1.25~1.60 | ||
| 1組 | ≤0.50 | ||||||
Mn | 2組 | >0.50~0.90 | ||||||
3組 | >0.90~1.30 | |||||||
化 |
| 1級 | ≤0.06 | |||||
學 | 2級 | >0.06~0.10 | ||||||
成 | P | 3級 | >0.10~0.20 | |||||
| 4級 | >0.20~0.40 | ||||||
% | 5級 | >0.40~0.90 | ||||||
| 1類 | ≤0.03 | ≤0.04 | |||||
S | 2類 | ≤0.04 | ≤O.05 | |||||
3類 | ≤O.05 |
|
1.1.1 根據供需雙方協(xié)議,可供應化學成分范圍較窄
或含有其它合金元素的特殊鑄造生鐵。
1.1.2 根據供需雙方協(xié)議,Z34號生鐵含硅量允許3.60~6.00%,但裝入一個車箱內的生鐵,其含硅量的差別應不大于0.40%。
1.l.3 根據需方要求,方可供應第一組含錳量的生鐵。經供需雙方協(xié)議,可供應含錳量大于1.3%的生鐵。
1.1.4 用含銅礦石冶煉的生鐵應分析含銅量。各號生鐵的含碳量與含銅量,均不作報廢依據。
1.1.5 生鐵訂貨時,必須在合同中注明鐵號和組、級、類等技術條件的具體要求。
1.2 塊重
各號生鐵均應鑄成5±2公斤小塊,而大于7公斤與小于2公斤的鐵塊之和,每批中應不超過總重量的10%,根據需方要求,方可供應重量不大于40公斤的鐵塊。
1.3 表面要求
鐵塊表面要潔凈,如表面有爐渣和砂粒,應清除掉,但允許附有石灰和石墨。
2 試驗方法
鑄造用生鐵化學成分分析的取樣,按GB719—65《生鐵的化學分析用試樣采取法》進行?;瘜W分析方法按GB 223.1~223.7~81《鋼鐵及其合金化學分析方法》中碳、硫、磷、錳、硅量的測定和YB35(1~28)一78《鋼鐵化學分析方法》或能保證標準規(guī)定的準確度的其它方法進行。仲裁分析只能按GB223.1~223.7—81和YB 35(1~28)一78所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
3 檢驗規(guī)則、運輸和質量證明書
3.1 生鐵質量的檢查和驗收由供方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
3.2 每一車箱只準裝載同一爐次的生鐵。
3.3 生鐵塊經水陸聯運時,轉運港埠必須以車為單位進行裝卸,車與車不得相混。但發(fā)貨人、收貨人、鐵號、組、級、類均相同者除外。
3.4 每批交貨的生鐵,必須隨運單附有證明生鐵符合訂貨合同和本標準要求的質量證明書。
質量證明書中應注明:
a 訂貨合同號;
b 鐵號、塊度;
c 爐次、組、級、類和重量;
d 化學成分分析結果;
e 本標準編號。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冶金工業(yè)部提出。
本標準由本溪鋼鐵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托冶金工業(yè)部標準化研究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