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以來,有關股權轉讓糾紛的案例不絕于耳,很多企業(yè)以及投資人由于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出現(xiàn)了一些未曾預料的問題,而導致股權轉讓演變?yōu)楣蓹酄帄Z戰(zhàn),甚至陷入長時間的訴訟漩渦。
股權轉讓在經(jīng)濟生活中并不罕見,一般而言是指股權持有人將其對目標公司所享有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從而使受讓人成為目標公司股東的法律行為。
在這一法律行為中,作為轉讓標的的股權,是投資者因向目標公司投入資金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而取得的對公司的管理權和財產(chǎn)分配權等權利集合體。初看起來,被轉讓的只是一種單純的權利。
但嚴格地講,股權轉讓并非只是權利的轉讓。因為股權轉讓將直接導致受讓方全部或部分代替原股東成為目標公司新股東,則原轉讓方作為股東對公司或其他股東所負的義務或債務,將由受讓方全部或部分來承繼。
于是,從法律上更確切的講,股權轉讓是股東身份的轉讓,是股東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絕非單純的股東權利轉讓。從這一角度分析,對于股權的清晰了解和收購后能否安全、順利的繼承原股東所承擔的義務或債務,就顯得十分重要。因為含有瑕疵的股權在轉讓時,會帶來一些特殊的法律問題。
股東未完全實繳出資時如何轉讓
關于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新公司法明確了轉讓方的義務。
在原公司法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實繳制度下,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已足額繳納出資,股權自公司成立之日取得。取得股權后,股東相互之間以及股東對公司已不負任何義務。
在新公司法規(guī)定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股東在設立公司時,除由全體股東共同或由部分股東單獨實繳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首期出資額外,其他部分出資僅需股東認繳,并根據(jù)章程規(guī)定的時間實際繳付。
也就是說,即便某股東尚未實繳其認繳的出資,在目標公司依法成立時,其已經(jīng)合法取得了公司股權。但此種情形下,尚未實際繳付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依法負有按時繳付認繳出資的義務。
所以按照規(guī)定,尚未實繳出資的股權,并不影響轉讓,但轉讓方必須保證按時足額繳納認繳出資。
很多人比較感興趣的問題時,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如果轉讓方尚未實繳出資,如何確定對價。
筆者認為,當股東足額實繳其認繳出資時,其已完全履行對其他股東和公司的義務。此時,股東轉讓股權,應由股東和受讓方洽商股權轉讓對價,并由股東收取股權轉讓價款。
但當股東未足額實繳其認繳出資時,若其擬轉讓股權部分尚未完成實繳,則此時的股權轉讓,必然是包含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
也即是說,受讓方接受轉讓方的股權,也必須承擔轉讓方的債務,即按照章程規(guī)定時間向公司實際繳付出資。在此種情形下,轉讓方必須同意由受讓方代替轉讓方履行向公司實繳出資的義務,以落實轉讓方實繳出資的義務。至于受讓方是否還需向轉讓方支付額外的對價,則視目標公司是否產(chǎn)生了溢價而定。
章程設定限制條件對股東有效
一般而言,股東之間可自由轉讓股權。
股東向外轉讓股權,雖必須經(jīng)其他股東的過半數(shù)同意。但由于其他股東要么同意該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要么自己購買該股權。因此,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也是自由的,只不過必須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通知程序。
但是,若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或程序作了限制性規(guī)定(如3年內不得轉讓,或轉讓前必須通知董事會等),那么,該等限制性條款對股權轉讓雙方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筆者認為,公司章程或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下稱章程條款)屬于公司內部規(guī)范性文件,對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豆痉ā返谄呤l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因此,當章程或章程條款對股東轉讓股權設定有限制性條件時,則涉事股東必須遵守該等限制性規(guī)定;否則,其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等同于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將導致其與受讓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歸于無效。
如何受讓有限制條件的股權
其次,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對股權受讓方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一問題可分為兩種情況來看。第一種情況是受讓方是否有權查閱目標公司的章程。
從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層面來講,《公司法》第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關于公司登記事項的規(guī)定中,并未包含“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等項。
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未按規(guī)定辦理公司章程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由此可見,公司章程雖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公司登記事項,但屬于法規(guī)規(guī)定的備案事項;至于章程內容是否屬于年度報告中應公示的內容,由于國家工商總局相應細則尚未出臺,尚不能明確。
從操作層面來講,根據(jù)各地關于企業(yè)工商登記檔案查詢的操作實踐,律師持合法的查詢手續(xù)完全可以查詢到公司包括章程在內的相關信息。因此,受讓方完全可以(或在借助律師查詢能力的基礎上)通過查詢目標公司的工商檔案信息,從而獲知目標公司的章程內容。
第二種情況是受讓方應否受章程條款的約束。
雖然受讓方在完成股權轉移登記手續(xù)前尚不具備股東身份,自不應受之前的公司章程條款的約束。但是由于受讓方在與轉讓方進行股權交易時,完全具備知悉公司章程是否包含限制或禁止轉讓該等股權的條款。
因此,應視為受讓方知悉或應當知悉轉讓方是否具備轉讓相應股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綜上,當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設定有限制性條件時,該等限制性條件對轉讓方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于受讓方而言,由于其完全具備知悉股權轉讓是否受限的能力。因此,章程關于限制轉讓方轉讓股權的規(guī)定應視為對轉讓方行使股東權利能力的限制性規(guī)定,這種限制性規(guī)定對受讓方而言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受讓方應當要求轉讓方清除該等限制性條款或滿足該等限制性條款所設定的條件。
股權轉讓除上述兩種常見形式外,還有的設定有質權負擔,對于這一類股權的轉讓,也應特別注意。當股權上設定有質權負擔時,轉讓方在與受讓方進行股權轉讓時,必須清償債務以消除質權;或者在征得質權人同意后進行轉讓。
由此可見,當擬轉讓的股權存在瑕疵時,交易雙方應根據(jù)有約束力的交易規(guī)范指引,及時消除股權上存在的瑕疵以及其所產(chǎn)生的不利影響,使得股權轉讓順利完成。
股權轉讓在經(jīng)濟生活中并不罕見,一般而言是指股權持有人將其對目標公司所享有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從而使受讓人成為目標公司股東的法律行為。
在這一法律行為中,作為轉讓標的的股權,是投資者因向目標公司投入資金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而取得的對公司的管理權和財產(chǎn)分配權等權利集合體。初看起來,被轉讓的只是一種單純的權利。
但嚴格地講,股權轉讓并非只是權利的轉讓。因為股權轉讓將直接導致受讓方全部或部分代替原股東成為目標公司新股東,則原轉讓方作為股東對公司或其他股東所負的義務或債務,將由受讓方全部或部分來承繼。
于是,從法律上更確切的講,股權轉讓是股東身份的轉讓,是股東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絕非單純的股東權利轉讓。從這一角度分析,對于股權的清晰了解和收購后能否安全、順利的繼承原股東所承擔的義務或債務,就顯得十分重要。因為含有瑕疵的股權在轉讓時,會帶來一些特殊的法律問題。
股東未完全實繳出資時如何轉讓
關于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新公司法明確了轉讓方的義務。
在原公司法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實繳制度下,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已足額繳納出資,股權自公司成立之日取得。取得股權后,股東相互之間以及股東對公司已不負任何義務。
在新公司法規(guī)定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股東在設立公司時,除由全體股東共同或由部分股東單獨實繳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首期出資額外,其他部分出資僅需股東認繳,并根據(jù)章程規(guī)定的時間實際繳付。
也就是說,即便某股東尚未實繳其認繳的出資,在目標公司依法成立時,其已經(jīng)合法取得了公司股權。但此種情形下,尚未實際繳付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依法負有按時繳付認繳出資的義務。
所以按照規(guī)定,尚未實繳出資的股權,并不影響轉讓,但轉讓方必須保證按時足額繳納認繳出資。
很多人比較感興趣的問題時,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如果轉讓方尚未實繳出資,如何確定對價。
筆者認為,當股東足額實繳其認繳出資時,其已完全履行對其他股東和公司的義務。此時,股東轉讓股權,應由股東和受讓方洽商股權轉讓對價,并由股東收取股權轉讓價款。
但當股東未足額實繳其認繳出資時,若其擬轉讓股權部分尚未完成實繳,則此時的股權轉讓,必然是包含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
也即是說,受讓方接受轉讓方的股權,也必須承擔轉讓方的債務,即按照章程規(guī)定時間向公司實際繳付出資。在此種情形下,轉讓方必須同意由受讓方代替轉讓方履行向公司實繳出資的義務,以落實轉讓方實繳出資的義務。至于受讓方是否還需向轉讓方支付額外的對價,則視目標公司是否產(chǎn)生了溢價而定。
章程設定限制條件對股東有效
一般而言,股東之間可自由轉讓股權。
股東向外轉讓股權,雖必須經(jīng)其他股東的過半數(shù)同意。但由于其他股東要么同意該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要么自己購買該股權。因此,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也是自由的,只不過必須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通知程序。
但是,若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或程序作了限制性規(guī)定(如3年內不得轉讓,或轉讓前必須通知董事會等),那么,該等限制性條款對股權轉讓雙方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筆者認為,公司章程或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下稱章程條款)屬于公司內部規(guī)范性文件,對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豆痉ā返谄呤l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因此,當章程或章程條款對股東轉讓股權設定有限制性條件時,則涉事股東必須遵守該等限制性規(guī)定;否則,其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等同于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將導致其與受讓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歸于無效。
如何受讓有限制條件的股權
其次,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對股權受讓方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一問題可分為兩種情況來看。第一種情況是受讓方是否有權查閱目標公司的章程。
從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層面來講,《公司法》第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關于公司登記事項的規(guī)定中,并未包含“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等項。
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未按規(guī)定辦理公司章程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由此可見,公司章程雖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公司登記事項,但屬于法規(guī)規(guī)定的備案事項;至于章程內容是否屬于年度報告中應公示的內容,由于國家工商總局相應細則尚未出臺,尚不能明確。
從操作層面來講,根據(jù)各地關于企業(yè)工商登記檔案查詢的操作實踐,律師持合法的查詢手續(xù)完全可以查詢到公司包括章程在內的相關信息。因此,受讓方完全可以(或在借助律師查詢能力的基礎上)通過查詢目標公司的工商檔案信息,從而獲知目標公司的章程內容。
第二種情況是受讓方應否受章程條款的約束。
雖然受讓方在完成股權轉移登記手續(xù)前尚不具備股東身份,自不應受之前的公司章程條款的約束。但是由于受讓方在與轉讓方進行股權交易時,完全具備知悉公司章程是否包含限制或禁止轉讓該等股權的條款。
因此,應視為受讓方知悉或應當知悉轉讓方是否具備轉讓相應股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綜上,當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設定有限制性條件時,該等限制性條件對轉讓方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于受讓方而言,由于其完全具備知悉股權轉讓是否受限的能力。因此,章程關于限制轉讓方轉讓股權的規(guī)定應視為對轉讓方行使股東權利能力的限制性規(guī)定,這種限制性規(guī)定對受讓方而言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受讓方應當要求轉讓方清除該等限制性條款或滿足該等限制性條款所設定的條件。
股權轉讓除上述兩種常見形式外,還有的設定有質權負擔,對于這一類股權的轉讓,也應特別注意。當股權上設定有質權負擔時,轉讓方在與受讓方進行股權轉讓時,必須清償債務以消除質權;或者在征得質權人同意后進行轉讓。
由此可見,當擬轉讓的股權存在瑕疵時,交易雙方應根據(jù)有約束力的交易規(guī)范指引,及時消除股權上存在的瑕疵以及其所產(chǎn)生的不利影響,使得股權轉讓順利完成。